释义 |
法律主观: 第四条商品房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进入房价,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第五条计入在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一)电力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二)供水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三)管道天然气预埋到户费用、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湘价商[2009]91号文件规定);(四)有线电视预埋到户费用;(五)电话线预埋到户费用;(六)多媒体通信系统预埋到户费用;(七)防盗门及防盗监控系统相关费用;(八)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相关费用;(九)公共自行车停车库及停车棚等停车设施建设相关费用;(十)信报箱费用;(十一)其他需要计算在房价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