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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房收房需要交什么费用
释义
    一、新房收房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契税、住房维修基金、房屋尾款、房屋面积差补款、证照印花税。二、新房交房时如何验房:先看外部,再对内部进行检测。三、新房子办房产证需要什么证件: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法律分析
    一、新房收房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契税:根据我国当前政策,契税征收税率在3%至5%之间,具体税率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
    2.住房维修基金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房屋尾款
    关于这个尾款一般是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在交房时候把房屋尾款付清,对于贷款买房的业主来说,这就意味着你们该办理贷款了。
    4.房屋面积差补款
    这部分款项可以是业主交给开发商的,也可能是开发商补退给业主的,这就要看合同规定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的差来确定。所以在收房时候要根据《面积实测表》(测绘部门总结的)来计算误差。
    5.证照印花税
    证照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二、新房交房时如何验房
    新房的验收要把握由外而内的原则:
    1.要先看外部,即外立面、外墙瓷砖和涂料、单元门、楼道;
    2.对内部进行检测,包括入户门、门、窗、天棚、墙面、地面、墙砖、地砖、上下水、防水存水、强弱电、暖气、煤气、通风、排烟、排气等;
    3.进行闭存水试验、水表空转等问题,但注意必须和楼上楼下邻居配合。
    三、新房子办房产证需要什么证件
    新房子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如下: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新房收房需要交纳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
    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支付的一定金额,属于国家所有,用于支持国家土地政策实施。
    2. 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持有土地期间需要向政府缴纳的一种税费,用于地方财政收入。
    3. 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这是新房收房最主要的一项费用,包括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验收等费用。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向购房者收取的一种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的基础设施维修和更新。
    5. 物业服务费用: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向购房者收取的一种费用,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6.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费: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属于国家所有。
    7. 契税:购房者购买房屋时需要支付的一种税费,属于国家所有。
    8. 印花税: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缴纳契税等时需要支付的一种税费,属于国家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开发商收取的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收房时,购房者应仔细查看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具体收费标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结语
    新房收房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契税、住房维修基金、房屋尾款、房屋面积差补款、证照印花税。验房时要把握由外而内的原则,新房子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有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和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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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