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一式三份)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廉租住房书面申请报告; 2、《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低保证; (2)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提供前6个月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包括自由职业者),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1)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 (2)属租赁公有住房的,出具租赁证、合同; (3)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由单位出具证明; (4)租住私有住房、已婚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居住自建无证房屋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5、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6、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等特殊困难以及居住危房等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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