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 向原办理 婚姻登记 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结婚证 上的姓名。相关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若是相关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但当事人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