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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释义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但在权利人还不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即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观起算标准则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但因为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权利人的主观情况,也存在着削弱时效制度功能的危险。有鉴于此,各国立法上多依时效期间之长短而区别其起算时点,即以客观起算点与较长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顾及伦理性;或者,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以前者顾及伦理性,而以后者顾及安全性。我国系采用以主观起算点与较短时效期间相配合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一、如何认定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分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文已经详细分析,分期给付之债实质就是针对的同一债务,因此,分期给付之债不论是对分期履行债务中某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还是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均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定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法律、司法解释暂未明确起算点。
    对于定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权利人请求给付每一期债务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该观点为学理通说,理由为每个债务因时间经过而产生,所以各期债务均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当分别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理由为对于定期给付之债,由于其系在同一合同项下订立、基于同一债务产生,权利人基于对最后期限的合理信赖,为维护双方合作关系不会在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即主张权利,因此该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笔者认为,定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不能简单的单独起算或者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应区分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判断标准分为分期履行的各笔债务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大于独立性,还是独立性大于整体性和关联性。如是前者,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是后者,则应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
    如前所述,对于定期给付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即绝对的认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或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二、民事最长诉讼时效20年理解
    20年期间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即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因权利人不知权利被侵害而拖得过久,以致于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故有规定不变期间予以限制的必要。由此可见,规定该期间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其次,相关法律规定是不适用中止、尽管可延长,但从条文本意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延长的期间并不包括限制诉讼时效的20年固定期间,否则该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有别;再次,期间均是从当事人的权利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而不是像诉讼时效期间那样,从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行使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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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