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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可以借款给企业吗
释义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董事长或者是股东大会的同意,是不能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的资金可以借贷给个人。
    一、公司贷款给个人的条件如下:
    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登记章为合法公司;
    3、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4、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赌博等行为;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向公司借款合同写法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
    6、违约条款: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综上所述,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董事长或者是股东大会的同意,是不能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的,公司贷款给个人需要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登记章为合法公司,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A诉B健美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诉称:2004年7月2日,她与被告签订了《InchbyInchCHINA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并于7月6日向该公司交纳了加盟费10万元。寻找加盟店的经营场所期间,B公司没有为我开办加盟店给予明确的技术指导和经营指导。2004年12月,她突然接到B公司的律师函,声称要解除合同并没收她所交的10万元加盟费。她也随后通知B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且B公司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超越了经营范围,缔约时不具有相应的合同能力,其缔约过失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和合同期待利益损失。故起诉,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B公司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加盟费10万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费计6万元。
    被告B公司则辩称其与A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的过错在于A,合同约定不能返还10万元;A陈述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2003年2月18日,B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经营,经营范围为女子健美、美容服务、技能培训及管理服务。2004年7月2日,A(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InchbyInch商品或服务之权,并对乙方的经营活动给予积极的支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InchbyInch的商标、商号;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10万元,加盟费支付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甲方设备费34475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支付剩余设备费2965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行政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得发展第二家加盟店,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履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若乙方违约时,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归属于甲方;若甲方违约时,甲方应将已收到的款项全部退还给乙方。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B公司授权给A特许经营的项目为:使用特定的仪器设备进行美体塑身。同年7月6日,A向B公司交纳加盟费10万元。2004年12月3日,B公司委托律师向A发出律师函,要求A在15日内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B公司将解除合同,并没收A已支付的10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月10日,A亦委托律师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2005年3月28日,B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保健;美容院;按摩;纹身;修指甲(商品截止)。另查,B公司至今未获得我国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其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上述事实,有特许经营合同、律师函、商标注册证、收据、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义,明确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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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