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运杂费收据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吗 |
释义 | 我公司部分货物需要通过铁路运输,向铁路部门支付运杂费时收到由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上无发票专用章也无地税部门监制章(不是铁路货票,上面没有运费,铁建基金等)可否作为正式发票税前列支?若可列支,收据有没有特别要求,如付款单位栏一定要写我公司名称,还是只要在收据附记备注我公司名称就可以税前列支了? 律师解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因此收据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至于上述支出能否税前列支,建议企业联系主管区局,结合该支出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综合判定。 一、工程费用索赔计算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因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索赔款准予税前扣除。 二、合同未签订能先开票吗 合同未签订能先开票。只要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纸面的合同,不是销售实现的唯一依据。在确认销售可以实现的情况下,没签订合同,也可以开出发票。 一是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销售的实现,应客户要求开出发票; 二是客户直接预付一部分货款,确认销售成立,因为某一原因没有提货,应客户要求开出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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