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洛市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商洛市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条件是什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商洛市事业单位设立登记设定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洛市事业单位设立登记需要满足,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等办理条件才能够办理。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自己没有办法弄懂的,可以直接找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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