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确定各级法院级别管辖的因素有如下几方面: (一)案件的性质; (二)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 (三)案件涉及面及社会影响; (四)各级法院的职责条件等。 在当代的社会,确定级别管辖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很多情况之下,因为一些刑事案件在审理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必须要确定级别管辖,涉及到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来确定级别管辖。 一、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这就涉及到各种执行依据的管辖问题。 1、法院出具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案件的涉财产部分等是由一审法院进行执行。特别要在这里说一个特殊的文书,即法院出具的支付令,是由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应当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具有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里的有管辖权指的是按照案件的级别管辖在进行确定。每个地方的受案诉讼标都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的为准。 二、刑事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可以实行独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