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母患病不能尽责祖父申请获得监护权 |
释义 | 一篇报道了一起申请撤销及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撤销了两个未成年人的生母张某的监护资格,并确定了两个小孩的祖父胡某为监护人。张某患有精神病多年,经常有放火烧房子、往邻居家猪槽下毒药、往井水里倒沙子、砸东西等行为,对两个小孩的生活、教育根本不予过问。两个小孩的生活和教育一直都由申请人,即孩子的祖父胡某照顾。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的身体状况及行为表现明显对被监护人不利,已不再适宜担 法律分析 10月14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申请撤销及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撤销了两个未成年人的生母张某的监护资格,并确定了两个小孩的祖父胡某为监护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与申请人胡某之子,于2005年初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现均未成年)。胡某之子于2007年11月在上海打工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两个小孩的母亲,即被申请人张某成为法定监护人。但张某患有精神病多年,经常有放火烧房子、往邻居家猪槽下毒药、往井水里倒沙子、砸东西等行为,对两个小孩的生活、教育根本不予过问。两个小孩的生活和教育一直都由申请人,即孩子的祖父胡某照顾。 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的身体状况及行为表现明显对被监护人不利,已不再适宜担任两个小孩的监护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拓展延伸 近期,据报道,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裁定,祖父胡某成为了两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一判决引发了一些关注,因为监护权的转移通常是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而祖父胡某并非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监护权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具备保护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能力和意愿等条件。在此案中,虽然祖父胡某并非被监护人的亲属,但他是被监护人祖父的儿子,具备监护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切有监护能力的人,而祖父胡某显然具备这种能力。 虽然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看起来没有问题,但是这一事件也反映了监护权转移中可能存在的程序问题。监护权的转移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程序,以确保监护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对于监护权的转移,仍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结语 10月14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申请撤销及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撤销了两个未成年人的生母张某的监护资格,并确定了两个小孩的祖父胡某为监护人。这一判决维护了两个小孩的权益,也提醒我们监护人应尽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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