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人是**赣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患儿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父亲)孙某的委托,出席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支持和协助其文明而理性的主张自身权益。孙某某医疗纠纷案,患方已向吉安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并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首次医疗鉴定有失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患方对首次鉴定的过程和结论均不服,故申请再次鉴定。现本代理人代表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希望能引起于会专家的重视。 一、医疗经过简述 经查阅院方病历和询问患方在场亲属,孙某某医疗经过简述如下:2006年10月1日下午4时许,申请人的儿子孙某某,男,1/6岁,因连续几天呛乳、咳嗽,入吉安市某医院儿科住院治疗。当时体检体温37℃,脉搏120次/分,呼吸30次/分,呼吸稍急促,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许干性罗音。10月1日的血常规化验,白细胞16.3×109/L,淋巴77.2﹪,中性20.3﹪。10月2日的胸部X线片也正常。入院诊断支气管肺炎,鉴别诊断百日咳。院方先予以头孢噻肟钠及阿奇霉素静脉点滴,由于患儿颈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出血点,经儿科会诊,10月2日停用头孢,改口服酮替芬、加用利福平、地塞米松、病毒唑等药,下午6点左右患儿体温突然升高,8点左右达40余度,并出现抽搐,院方加用地塞米松、补钾、钠、氯,加用安定,患儿体温仍持续不降。10月3日院方加用氨苄青霉素、甘露醇、速尿、地塞米松等药,但患儿病情仍在加剧,至下午2点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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