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社保怎么办? |
释义 |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除外)、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没有上述证书的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成立文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 1、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相关材料 2、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下述资料: (1)总承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在杭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杭缴费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 3、钱江经济开发区注册型企业提供《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申请表》; 4、开户单位在办理登记、开户、人员参保同时,如属延期办理的需提供成立以来职工的工资总额报表(财务工资发放凭证); 5、行业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确认表》及书面申请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或者缴费额度),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根据单位性质采用不同方式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或者雇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收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月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应低于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相应费用实行年度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数额按照国家统计口径确定。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规定由其自行选择确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数额,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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