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在学理上称为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在学理上也称为视为自首或特别自首。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1、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而接受自首的司法机关不在通缉令的发布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尚未掌握。2、如果该罪行尚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而接受自首的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其已实际掌握,应当认定为尚未掌握。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都可以免除处罚;即使没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也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因此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还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