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
释义 | 自首的种类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的条件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特别自首的条件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自首的情形包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罪行,以及供述的罪行与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种类。可供自首的对象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 法律分析 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结语 自首的种类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自首的情形包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如实供述与已掌握的罪行不同种类的罪行。自首对象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科学高效的国家情报体制。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国家情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国家情报工作整体发展,建立健全国家情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领域国家情报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情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军队情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二十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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