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同样可被执行。 虽然在我国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在执行 债务人 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同样可被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