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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乡公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供应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优先供应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居住,房源有剩余的,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家庭或个人供应。
    2、申请人申请新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新乡市区内的住房。申请人申请平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泉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相应区内的住房。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已承租一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
    (三)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四)无子女的孤老家庭。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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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