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机动车方过错的责任承担 |
释义 | 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常常会涉及到一些争议的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对于这些争议问题如何选择,如何寻求更为合理的结果,这就需要借助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方面把握。 1、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优者危险负担,其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危险责任 ①。机动车比非机动车为优,非机动车比行人为优,机动车之间,速度、硬度、重量和体积超过对方者为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正体现了这样一种原则精神。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的文字将这种原则表述出来,特别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上没有作出区分,但这并不等于法官一定就无所作为,在一些模糊问题上,如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责任比例的划定等方面,我们还是可以采用这个原则,将赔偿责任更多地让优先者来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 2.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 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 ②。这一原则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体现,运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除非受害人有故意自杀等行为,机动车一方都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而只能按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机动车方也有损失的,不得判决过失相抵后再要求非机动车方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同时,在一起事故有多个受害人,且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在损失认定、责任承担、优先受偿等问题上,要选择人身权优于财产权受到保护的处理方案。能被定义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而对非机动车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事故也具有多样性,受害人在事故中也可能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而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过错却可能非常轻微。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损失计算标准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某一个案件总的赔偿数额可能十分巨大,这一赔偿额足以导致赔偿义务人倾家荡产。这些个案中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味强调对受害人的利益的保护,也应重视双方利益的大致平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