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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上诉的三个裁定?
释义
    可上诉的三种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
    一、上诉流程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2、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
    3、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上诉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应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对该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另外,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提起上诉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三、法院起诉失败后若再次提出起诉,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不受理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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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3: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