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满后装修物归属权争议 |
释义 | 租赁房屋中,承租人添置的家具等物品可带走,但装修物需经出租人同意。根据最高法解释,承租人可拆除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但应恢复原状。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费用,除非另有约定。根据《民法典》,承租人需经出租人同意方可改善或增设租赁物,否则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 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拓展延伸 租房合同结束后,租客装修房屋的权利和责任如何界定? 在租房合同结束后,租客装修房屋的权利和责任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租客有权对房屋进行合理的装修,但需要事先获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租客应承担装修费用,并在装修后将房屋恢复到原状。装修期间,租客应尽量减少对房屋结构和设施的损坏,并承担因装修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房东有权对装修进行监督,并在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装修不符合约定或造成损害,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租房合同结束后,租客应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装修权利与责任,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租房合同结束后,租客装修房屋的权利和责任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租客有权对房屋进行合理的装修,但需要事先获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租客应承担装修费用,并在装修后将房屋恢复到原状。装修期间,租客应尽量减少对房屋结构和设施的损坏,并承担因装修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房东有权对装修进行监督,并在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情况进行检查。因此,在租房合同结束后,租客应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装修权利与责任,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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