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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释义
    一、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一)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决定了识别杜绝虚假诉讼,尤其是事前事中识别杜绝虚假诉讼相对困难。民事诉讼具有某些中立性和被动性性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本身有自主解决的权利,并对诉讼标的有自由处分权。法院在诉讼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只对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和在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判。法院作出判决,只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自认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事实,这就为旨在进行诉讼欺诈的人留下了缺口。
    (二)民事诉讼对证据的有关规定,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机会。《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8种证据的形式要件,即证据的外在表现形态,而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外在形态只是一种载体,至于这种载体所记载的内容的属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证实民事行为真实性的恰恰是其内容属性,不是载体本身。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因而为虚假诉讼者任意编制证据提供了机会。
    (三)法律规制力度不够完善,导致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
    二、虚假诉讼的危害
    (一)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使一些不合法的权益得以确认,而使一些合法的权益人该得到的权益却被“合法”的剥夺,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虚假诉讼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破坏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程序,干扰了法院的公正审判,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破坏了社会主义诚信体系。虚假诉讼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修改后民诉法要求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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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