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如果需要过户房屋,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清房贷后再过户,否则可向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并重新签订协议,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需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及申请书。 法律分析 离婚时,房屋贷款尚未偿清。但根据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文书需要过户房屋的话,双方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将房贷偿清,之后再进行过户。如果双方无法偿清贷款,离婚后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变更借款人为其个人。如果贷款银行同意,可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或重签贷款协议。离婚双方可凭与银行新签的协议和银行的证明文件办理过户。在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过户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离婚协议及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按照登记机关模板填写的不动产过户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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