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于业主:期限利益将会损失掉,还要承担相应的物业费违约金《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验收交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房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照如下的约定来处理:视买房者已经主动认可该房屋验收合格,并同意办理入住手续,承诺签署物业协议,并按期支付物业费。如未按期支付,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缴费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这项条款代表的意思就是如果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不收房,法律就会默认他同意,而且还要求其如期交纳物业费,即使没有办理入住手续但还必须交物业管理费。二、对于开发商:1、房屋交付前的损毁风险由其承担。《合同法》第142条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明确了如下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对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将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在交付前的这段时间里,开发商必须要对房屋负责,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得开发商来负责。2、开发商对于业主的贷款也要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面临逾期交房被起诉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