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做好事并不一定需要有原因 |
释义 |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在法学理论上有区别,前者是一种冒着较大危险为他人利益而行动的自发行为,后者是为避免他人受损而进行的无法定义务的管理行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的危险程度更高。根据《民法典》,无因管理者可请求受益人偿还费用,而见义勇为需要更多法律解释。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这两种行为都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这是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征。 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总之,根据《民法典》可以看出,无因管理比起见义勇为的危险性较少,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都出于自发的行为,因此,如果是无因管理的话,还要更多的法律上的解释,如果你对上述的回答还有不明了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的专业性的帮助。 结语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在法学理论上有明显的区别。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而见义勇为则是特指自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利益而冒着较大风险的行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危险程度更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因管理者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或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对此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解释。 法律依据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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