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退休所在地标准。在广东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的,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 法律依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承认单位和被保险人在迁出地已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办理了基金转移的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单位或被保险人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