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执法人员身份不确定。目前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整合过来的行政执法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或者参公编制与事业编制混杂,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必然会设置一定比例的管理岗位,这就意味着专业技术岗位减少,而原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大部分执法人员晋升难度就会增大或者根本无法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极大地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2、执法人员相对不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涉及15件农业法律、29件行业行政法规、148件部门规章、215件规范性文件以及8件其他相关行政法规,涵盖了兽医、畜牧业、种植业、农机、渔业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土地等25个方面。而组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只是以上领域中部分领域人员整合而非全领域整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很多之前从未接触过的专业知识,导致执法人员相对领域不足。 3、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大多为农业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以主要以农学类为主,缺乏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对农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例不熟悉,不具备执法人员基本业务素质,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