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是的,乡镇民政办不是社会事务办,但民政工作是社会事务办的一部份职责。 现在有不少乡镇已没有设置乡镇民政办或民政所,有关民政工作业务均归并在乡镇社会事务办,而有的乡镇则在社会事务办增挂民政办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