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部门如何预防高空坠物发生 |
释义 | 1、对非人为造成的高空坠物的预防 (1)开展建筑附着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对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设备、窗户及玻璃、小区户外广告牌和空调主机等户外附着物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挨家挨户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并登记在册。 (2)台风期间,告知居民住户关好门窗,搬掉阳台边的花盆,防止高空坠物。 (3)对于物业服务公司针对高空坠物所做的工作,进行记录与登记,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证据。 2、预防人为高空抛物的应对措施 而人为因素,不是管理处没尽到责任,也不是管理处所能预见,并采取措施彻杜绝的。物业公司只有采取预防为主,与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相互配合,从宣传入手,长期经常性宣传,发动群众监督,对于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个别人员,与治安机关联合采集证据,予以处罚,因此防止高空坠物,预防是关键。 3、无事故损失的处理 一、高空坠物连坐不在家需要承担责任么 1、高空坠物连坐不在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前提是能够证明不在家,此外,如果不是抛物,而是物体自己落下来的,即使能够证明不在家,也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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