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吗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只有在双方之间没有建立起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构成要件包括: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法律分析 缔约过失是否导致合同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因一方或双方过失而造成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情形。总之,只有在双方之间没有建立起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哪些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拓展延伸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合同无效情形则是指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或者自始无效。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用于合同无效情形。 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此外,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该合同关系具有可撤销性。而合同无效情形下,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缔约过失责任不适用于合同无效情形。 结语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因一方或双方过失而造成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情形。只有在双方之间没有建立起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五条\t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一条\t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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