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谓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认定 |
释义 |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出于善意的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产权人可以依法向无权处分人进行索赔。 一、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否属于合同范围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等待权利人进行追认后才会生效。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二、无处分权的债权合同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如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不能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则为违约行为,它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若无处分权人处分标的物而处分权人拒绝追认,买卖合同无效,如何追究无处分权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轨迹大致经过以下阶段: (1)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绝对无效; (2)买卖合同原则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绝对无效。 三、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什么成立条件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的成立条件是:1、善意第三人在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应当具备善意;2、善意第三人所受让的不动产或动产须以合理的价格进行受让;3、对于受让的动产与不动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进行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也已经完成了交付。善意取得意味着原来的权利人不得再向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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