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绍兴居住房屋出租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绍兴居住房屋登记出租登记所需的材料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期; 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4、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绍兴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程怎么走 1、出租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报居住房屋基本情况、出租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三、绍兴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受理条件 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出租登记。 四、绍兴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法律依据 1、《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四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第二款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款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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