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没有认定或者鉴定资格的部门,即使作出的结果也是不会被采纳的。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依照具体的情况设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