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执行结束后仍没执行的处理: 1、如果对方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可以积极搜集对方财产信息,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冻结、查封其名下财产,在查封后的规定时间内,还不偿还的,法院会变卖其财物,然后再给应得的部分; 2、如果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可随时留意,等其有财产时再进行偿还。 法院的强制执行手续如下: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由所在机关的法院进行受理; 2、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结束后仍没执行的处理,如果对方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可以积极搜集对方财产信息,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冻结、查封其名下财产,在查封后的规定时间内,还不偿还的,法院会变卖其财物,然后再给应得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