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能不能签运输合同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进行运输需要取得相应的运营许可证,但个人并不具备运营许可证。因此,与个人签署运输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除外。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进行运输需要取得相应的运营许可证,但个人并不具备运营许可证。因此,与个人签署运输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运输合同如何成立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1)必须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2)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4)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5)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包括: (1)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3)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4)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三、如何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 拓展延伸 道路运输许可证是道路运输行业中非常重要的证件,用于证明该运输企业具备运输服务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1. 首先,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等。 2. 接下来,企业需要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核申请材料后,如果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将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 4.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要求其补全材料或者重新提交申请。 总之,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将无法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进行运输需要取得相应的运营许可证,但个人并不具备运营许可证。因此,与个人签署运输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因此,在合法的情况下,与个人签署运输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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