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 的指定继承。继承权是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被继承人死后,继承开始,由有继承权的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进行继承。拥有继承权的人可以接受继承权,也可以 放弃继承权 ,但却不能转让。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是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才会有继承权的产生,此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乙对甲的遗产拥有继承权,而丙对于甲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乙就不能说把其继承权转让给丙,甲死后其遗产就给丙。这种转让继承权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如果是甲死后,乙依法继承了其遗产的,再将遗产转让给丙,这是可以的。 因此,继承权这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在此作一个简单提醒,可能会有人混淆,继承权转让与转继承是两码事,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他的 合法继承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