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判决不一定要当事人签收,但一定要送达给当事人。 送达的方式一般为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也可以邮寄到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写的地址或其户籍地,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 诉讼 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 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如果无法采取留置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即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送达的是 一审 判决书 ,自送达之日起15日为上诉期,经过15日没有当事人上诉的,判决就生效,如果有任意一方当事人上诉,判决就不生效。 如果送达的是 二审 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