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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料有哪些
释义
    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所需证明材料,以及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所需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离休、退休、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出国、出境定居、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
    法律分析
    如果想要提取温州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
    2. 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提取。提供契税证或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
    (3)购买自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房出售审批证明。
    (4)购买自住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
    (5)拆迁户回购自住安置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以上(2)、(3)、(4)、(5)所列的自住住房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参照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社保查询】。提供建造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翻建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大修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大修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书。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以下简称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本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提供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贷款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提前还款凭证,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2、按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偿还本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提供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本息偿还证明。
    (2)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贷款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本息偿还证明及明细,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金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明以及出租方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证明。租赁住房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四)离休、退休的提取。提供离休、退休审批表或批准文件等证明。提取时,如身份证明显示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可免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六)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八)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经职工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取。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因出国、出境定居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构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十)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范围内重新就业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证明。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注明迁出(入)户口的户口簿。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需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提取人的身份证明、提取人系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证明。
    (十三)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提供特困职工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十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诊疗证明书、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以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等名义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购买住房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购买住房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7.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详细说明及用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提取人本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办理的相关手续,如刷卡等。若提取人委托他人代办,则应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结语
    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 提交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 提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 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提取:提供契税证或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
    3、购买自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房出售审批证明;
    4、购买自住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
    5、拆迁户回购自住安置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
    2、按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本息偿还证明;
    (三)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
    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金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明以及出租方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提取:
    提供离休、退休审批表或批准文件等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六)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提取:
    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取:
    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八)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经职工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取:
    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十)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范围内重新就业的提取:
    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证明;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取:
    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注明迁出(入)户口的户口簿;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
    需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提取人的身份证明、提取人系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证明;
    (十三)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
    提供特困职工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十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诊疗证明书、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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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7: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