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政服务员的职业伤害与权益 |
释义 | 家政服务人员受伤可向雇主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雇主与雇员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佣活动包括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即使雇员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与职务有内在联系,仍可认定为从事雇佣。 法律分析 家政服务人员受伤能适用雇佣损害关系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 拓展延伸 家政服务员职业安全与劳动保障的现状与挑战 家政服务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面临着职业安全和劳动保障的现状与挑战。家政服务员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时,常常面临着身体劳累、工作环境不佳、职业伤害风险等问题。然而,由于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性质特殊,劳动保障措施相对薄弱。缺乏合适的工作保护和权益保障机制,导致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待遇方面也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家政服务员职业安全和劳动保障的关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而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受伤,雇主和雇员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雇主还可以向雇员追偿。家政服务员是一种特殊职业群体,他们面临着职业安全和劳动保障方面的挑战。为了保护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建立和监管力度,确保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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