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一、科研不端行为具体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 2、伪造、篡改; 3、买卖、代写; 4、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 5、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 6、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 7、违反评审行为规范; 8、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9、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法律依据: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