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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是多少
释义
    本文介绍了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规定。主要思想如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和单位各缴存12%。单位连续两年亏损,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但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需要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法律分析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如果单位连续两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话,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5%。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但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是多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因此,无法直接给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数值。但是,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了解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建议您查询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联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
    结语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如果单位连续两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话,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5%。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但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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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