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签租赁备案存在困难,房东不配合如何应对? |
释义 | 租房房东不配合网签租赁备案,当事人可持租赁合同和所需材料向房产部门登记备案,或解除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有效性,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除外。备案需要5%税费,大部分房东会同意自付。租赁双方需在15日内携带合同和相关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若一方拒绝配合备案,可要求对方配合或解除合同。遵守备案制度是国家法定政策,任何人都应遵守。 法律分析 租房房东不配合网签租赁备案怎么办? 备案,需要5%的税费,这是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如果这个自己支付大部分房东会同意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在进行租房的时候,到房管部门登记。是现在国家法定的相关政策,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如果对方拒绝进行遵守,首先当事人可以一方持租赁合同和自己所需要的材料向房产部门进行登记,或者是直接跟对方说解除租赁合同不进行出租,因为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租房房东不配合网签租赁备案,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房东不配合备案,承租人可持租赁合同和所需材料向房产部门登记备案。若房东仍不合作,承租人可考虑解除合同,因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无论是房东还是承租人,都应遵守国家法定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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