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3、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有效停业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8项仅需提供1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