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出具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及出院小结等。 法律依据: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九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经办机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规范异地就医结算的业务流程、基金划转及基础管理等工作。加大金保工程建设投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逐步扩大联网范围,实现持卡结算。确有需要且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