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伪造居住证最高罚1000。如果有人伪造或者买卖伪造的居住证,将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同时,办理居住证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如果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扣押居住证等,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被处分。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一、温馨提示 住址变动要及时告知警方。居住证要做到一人一证,并且每年签注一次。对于没有按期办理签注手续的流动人口,上年度的居住时间不累计计算。如果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施行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时间累计计算。 二、确认条件 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或者固定住所的。 三、提出申领 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近期相片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成功。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不成功。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