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丈夫去世妻子没有义务赡养丈夫的父母。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将自动解除,丈夫先于婆婆死亡,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只有成年子女,才具有对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其他人都不具有赡养他人父母的法定义务,两人形成了婚姻关系,作为儿媳也不具有赡养丈夫父母的义务,赡养公婆不是儿媳的法定义务,丧偶儿媳对丈夫父母尽了抚养义务的,可以作为丈夫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一、民法典女婿对老丈人有没有赡养义务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女婿对老丈人有赡养义务,但有相关的鼓励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女婿与儿媳妇对岳父母与公婆的赡养义务。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对女婿与儿媳行赡养义务的鼓励性规定。 二、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2.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