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公证处提交异议的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哪些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执行行为有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应是与具体执行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执行异议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的救济途径,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前,还不存在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将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定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之前。 三、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 (一)执行异议申请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申请书中应写明认为违法的具体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执行异议申请书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1)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的,视为没有提出异议; (2)异议的事由和明确的请求事项:执行异议的事由是异议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针对执行程序违法提出的异议。异议的执行行为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二是该行为侵害其程序上的合法权利; (3)异议针对的具体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应为已经生效,该执行行为对其权利有实质的侵害; (4)该执行行为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 (5)依据哪条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 (6)加盖印章或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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