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首先应事先通知按揭银行;二、通知银行后,如果受让人也需要通过贷款来购买房屋,则需要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受让人进行贷款审查。受让人符合条件后,银行会与受让人签订贷款合同。实践中,银行会与出让人与买受人签订附属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房屋产权完全过户给买受人,并见证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贷款合同才能完全解除,同时银行与受让人的贷款合同正式生效;三、最后,出卖人和买受人与银行委托的律师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产证更名,然后将房产证交由银行进行收押。
 法律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