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对个人房产的保护细则 |
释义 | 物权对个人房产的保护细则如下: 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合法权益; 4、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是财产法,物权是强行法,物权是普通法,物权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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