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中死亡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死亡的; 4、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的。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也起到补强的作用。职业病必须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职工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职工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