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 |
释义 | 遗产分割原则及条件。遗产分割应遵循遗嘱继承优先、保留胎儿份额、物尽其用、均等分配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要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但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嘱继承需满足无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且未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按顺序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分析 一、遗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 遗产分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产财产分割条件是什么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结语 遗产分割原则包括遗嘱继承优先、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物尽其用、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份额,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尽了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的条件包括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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