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质权人无权处分质押物,质权人不可以在质权存续期间随意处分质押物,如果质权人处分质押物未经出质人的同意造成了质押物的毁损灭失,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